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其档案进行分析、研究,并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