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