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