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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