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