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