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