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