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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