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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