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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