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