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