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