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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