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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