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三包规定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承担消费者运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费用。对其中的大件商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前款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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