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3-31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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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和摄制录像的质量。照片或者录像存在明显瑕疵或者因经营者保...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提供的...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交寄的快递物品内件进行验视,保存相关记录,妥善堆放、装卸和运...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依法销售自有金融产品或者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三包规定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承担消费者运送商品支付的必要...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消费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公共服务企业、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的场...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可以提交共同约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 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