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