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