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和摄制录像的质量。照片或者录像存在明显瑕疵或者因经营者保管不善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复或者重拍、重印,并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