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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