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将对经营者的处罚决定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将对经营者的处罚决定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