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责令暂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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