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阅览和保存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在网上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
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负面评价而遭受其骚扰或者威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查证核实后,应当按照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在网上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
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负面评价而遭受其骚扰或者威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查证核实后,应当按照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