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与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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