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
(四)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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