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消费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