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公共服务企业、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的场所,应当建立快速处理消费争议的绿色通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