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查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查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