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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