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