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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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献血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献血志愿服务的推动、指导和规范。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创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九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一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二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血站履行工作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供血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五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固定献血屋、流动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八条 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九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条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组织有关部门、血站和医疗机构等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具体...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献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