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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