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