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拟订、献血的宣传发动以及血源调配等具体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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