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创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