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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