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供血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固定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具体方案由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时间,由血站与所在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后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固定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具体方案由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时间,由血站与所在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后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