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一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动员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参加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