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二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血站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服务、血液安全专项经费,保证采供血工作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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