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五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