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固定献血屋、流动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血液库存预警信息,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献血工作有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