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