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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