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经费中,按比例划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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