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