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