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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