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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